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章程
2012-12-10 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目前是由全国和黑龙江省相关部门主办的学生专业学科知识创新与技能的竞赛。  

第二条 竞赛目的在于培养美术与设计学生创新意识、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和人文素养,扩大学生的科学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赛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修改竞赛参评章程和评审规则;  

(二)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议组织学生参赛争议等其它有关事项。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四条组织学生参赛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学院聘请专业学科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在本规程和评审规则的范围内,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该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在本规程的基础上确定制定评审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参赛选手考核及进行点评;  

(三)确定参赛名单;  

(四)议决竞赛中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  

第三章 竞赛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竞赛题目一般来源于艺术实践中实际发现的问题,要求参赛者预先掌握基础设计与绘画知识和实践技能,并具备有效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参加竞赛的基本方式:由自由报名学生,学生参赛组织委员会组织参赛。  

第七条 竞赛按照各级比赛要求进行参赛。  

第八条 凡在举办竞赛的当年为正式注册的本科生都可申报参赛。  

第九条 以小组为单位申报参赛,每组不超过5人。每队可设一名指导教师(或教师组),从事赛前辅导和参赛的组织工作,但在竞赛期间必须回避参赛队员,不得进行指导或参与讨论,否则按违反纪律处理。  

第四章奖励

第十条 获奖学生作为学生创新学分获得的条件。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作为学生评优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获奖可以作为教师职称参评的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学生获奖可以作为教师评优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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