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在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认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与国外联合办学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单独编班,统一管理,出国修读的学生,须到国外联合办学的学校进行注册)及交纳有关学习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凡在我校修业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本科为四年,可在三年至六年内浮动;专科生为三年,可在两年至五年内浮动。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研究生,专科生也可提前一年毕业。
对在四年(本科)或三年(专科)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原标准缴纳相应的学杂费等费用。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计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践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例为3∶7,即平时成绩(平时出勤、课堂提问、完成实验、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占30%,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入学期成绩。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毕业前视具体情况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一)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三)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九条 因体弱多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系(院)务会议研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公共体育教研室负责安排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评定成绩,以60分记。
第二十条 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的换算、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二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
(二)考试开始后不得再申请缓考。
(三)因病申请缓考,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他特殊情况,由系(院)提供证明。
(四)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作为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有争议时报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学生如对考试评分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书面向所在系(院)提出报告,经系(院)主任同意后,由该课程教研室主任或系(院)主管教学副主任负责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补考
(一)学期末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下学期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以60分记。
(二)毕业学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缓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五)凡旷考、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表现情况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节 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七条 选课
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课。
第二十八条 免修
(一)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
(二)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公共体育课、实验课、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及任意选修课程等均不能申请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中办理,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作业等,可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系(院)主任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生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一般均应在80分以上)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免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进行。
(四)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学分。
(五)免修课程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六)经学生所在系(院)主任审核后的免修学生名单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凡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须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有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各系(院)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报到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对于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体育、艺术专业要转入其它专业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的学生;
(六)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和拟做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校长批准。
(二)拟转入其他学校者,应由本人申请,并经两校协商同意,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如跨省转学还必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转入学生从转入时间起需按转入专业的学年学杂费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各类费用。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条 转专业只限一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总数达到22学分(含22学分)以上者;
(二)各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总数累计达到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者;
(三)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但一年内应将原考核不合格课程的50%补修合格,否则仍按退学处理。
(四)本科学生(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专科生累计超过5年者;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到60学时,累计旷课达80学时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不合格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退学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再呈主管院长批准,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由系(院)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处理登记表》,经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情况、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一并报教务处复核同意,再转呈主管院长批准。由系(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不得复学。学生所在系(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离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申请退学学生的退费执行黑教联[2003]47号文件之规定。申请退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按以下原则退回所缴学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
因违纪而离校的学生,不予退还已交学费。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经各系(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两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
(一)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总数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以上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
(二)毕业时,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考试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总数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以上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
(三)本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
凡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系(院)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延长修业年限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允许的年限结束时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仍有部分学分未取得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离校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所缺学分课程补考的申请,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实验等)须补做,并按原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补考只能一次,逾期不再办理。补满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并且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退学,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届查询鉴真。
第九节 专升本
第五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是指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而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标准学制为两年或三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两年制专升本可在2至4年内浮动,三年制专升本可在3至5年内浮动。
(三)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与相应本科专业一致,但专升本学生只考核本科阶段的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只计算本科期间的课程成绩。所发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上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四)专升本学生按相应专业、相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修读标准跟相应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样。公共选修课两年制专生本学生应修读5(含5)学分以上,三年制专升本学生应修读10(含10)学分以上。
(五)进入我校教师教育各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如果在专科阶段没有修读过教育类课程,学校安排补修。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事假须附相应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必须返校就学,否则按旷课论处,并视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第六十五条 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系(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系(院)上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进行考核。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以及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临时因病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七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具体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有关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