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
第三条 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二章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学校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师德建设,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第五条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克明王革
副组长杨锐锋吕晓波刘恒张国军乔志和谷为
成员各单位党政正职、机关部门负责人
(一)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为党委宣传部部长(兼)。
(二)成立由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第三章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师德建设教育宣传机制
第六条认真落实师德建设工作责任。党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党委宣传部为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创新师德教育,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教育法》《教师法》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宣讲,通过对教学名师、师德先进等典型的选树宣传,通过开展师德典型报告会、师德师风先进经验交流会、新老教师师德座谈会等系列活动,切实履行好师德建设的指导、协调、推进、落实、督查和考核责任。
(二)人事处在教师业务培训中,要将师德建设纳入其中,融为一体。要组织青年教师进行入职培训,通过开展入职教师宣誓等活动,使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明确理想信念、责任使命。要定期组织老教师荣休仪式,增强教师的职业神圣感,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三)科研处要引导广大教师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要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
(四)教务处要严格约束教师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要求教师遵守师德标准。
(五)财务处要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六)各学院(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七)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工作的合力。
第四章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考核监督机制
第七条学校健全师德考核体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第八条学校明确教师师德标准: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学校完善师德考核办法
(一)人事处依据师德考核标准,每学年组织各学院(部)对教师进行一次考核。
(二)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各系(教研室)测评、学院(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个人自评:个人依据测评标准,结合自己的师德实际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
2.学生测评:各学院(部)组织学生依据测评标准对任课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网上测评。
3. 各系(教研室)测评:各系(教研室)组织教师依据测评标准对每一位教师进行师德测评。
4.学院(部)领导班子测评:对教师的师德进行测评。
5.人事处检查:人事处不定期组织抽查教师的师德状况。
6.学院(部)综合评价:各学院(部)依据各项测评结果,汇总形成每个教师的师德考核结果。
(三)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教师师德考核优秀等级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并予以公示。
(五)各学院(部)考核结果确定后,将每名教师的考核结果填入《大庆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考核组长签名,学院盖章,报人事处备案。
(六)各学院(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教师本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其说明原由,听取教师本人陈述。
(七)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条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一)学校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教学评价中心通过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团,党委宣传部、人事处通过网上师德意见信箱等渠道,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警示,加强监督。
(二)党委宣传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评价中心和各学院(部)等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时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党委宣传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教师问题快速反馈解决机制。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四)人事处进一步完善新教师聘用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
第五章建立健全师德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荣誉体系,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
(一)设立“师德标兵”、“优秀教师”、 “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奖项,大力表彰师德高尚者。“师德标兵”每两学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宣传部组织评选;“优秀教师”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宣传部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学工部组织评选。上述奖项在教师节期间统一表彰。
(二)师德先进评奖活动要理顺流程,要经过各学院(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事迹展示、网络初评、学校研究、结果公示等环节。
(三)人事处要按规定、按程序开展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推荐活动。
(四)学校充分利用教师节表彰大会契机,号召广大师生学习师德先进的高尚精神、优秀风范,激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教书育人,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氛围。
第十二条宣传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严格遵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对违反师德师风规范行为进行惩处。
(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师德不合格,对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规范以下情况之一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1)受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2)工作态度差,教学纪律涣散,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授课过程中,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等言论,传播煽动性话题或散布一些错误言论而误导学生,并造成较坏影响的。
(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谋取私利,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的。
(6)以职谋私,非法侵占学校公共财物或非法侵占研究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挟报复损害学生利益的。
(9)泄露试题,评卷不公,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
(10)向学生私卖教材、参考资料而谋取个人利益的。
(11)在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诋毁他人等行为的。
(1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纠缠、恐吓或威胁其他教职工或学生,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13)参与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14)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规范、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行为。
(二)针对有上述情形的教师,纪委监察处、人事处依纪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等惩处。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三)纪委监察处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